馒头中加入少量糖精钠代替食用白糖,监管部门对沪一商家立案调查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4-04-20 16:24

摘要: 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其可添加范围不含馒头等米面制品。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披露,沪上一商家为节约成本、并增加自制食品甜度,在馒头中违规加入少量糖精钠代替食用白糖,日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这一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据介绍,今年,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所售的自制馒头进行抽检,经检测,馒头中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他处获得糖精钠,被告知甜度超过食用白糖,为节约成本并增加自制食品甜度,当事人在所售自制馒头中加入少量糖精钠代替食用白糖。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其可添加范围不含馒头等米面制品。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将剩余的糖精钠主动交出。


据了解,糖精钠,又称甜味剂、增味剂,是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食物中有条件使用。糖精钠本身除了甜味以外不含其他营养,长期大量食用,并不是一种健康安全的选择。如果短期内过量食用含糖精钠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糖精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范围作了规定,其可添加范围不含馒头等米面制品。


糖精钠可添加范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出,本案中,当事人对所售自制馒头添加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国标中对糖精钠可添加范围的要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头图: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所售的自制馒头进行抽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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