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过度工作”:干预“过度工作”与法有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9-16 12:34

摘要: 爱护身心健康,就是爱护职业生涯。

“过度工作”侵害着职工的身心健康,对此,给予干预也是合法合理的,且劳动法律法规对此也有相应的条款。《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不合法的加班,职工可以拒绝,也可以举报或投诉,或诉之于法律。


在干预“过度工作”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极大,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拿有些企业劳动定额的“朝三暮四”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完全可以依法作为。而本市普陀区总工会曾就服装加工行业劳动定额高低不等问题,举行了相应的测试,并通过集体协商,最终形成了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


当然,作为“过度工作”的受体——劳动者也应该明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但生命就是一条单行道,任何人没有反悔的余地,也没有重来的可能,爱护身心健康,就是爱护职业生涯。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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