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暖呵护】《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解读(上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琦 发布时间:2020-01-01 10:47

摘要: 《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了,这是上海市总工会对女职工呵护有加的有力举措。

本市女职工福音来了。新年前夕,《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了,这是上海市总工会对女职工呵护有加,对女职工特权保护落到实处的有力举措。


随着女职工队伍内部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不断更新,为更好地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总工会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了最新《上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最新修订版增加了哪些亮点和特色?本文请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调研员黄琦给予解读:


问: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背景意义?


本市广大女职工秉承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半边天”精神,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推动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总工会和各级女职工组织一直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作为重心工作。为更好地引领、指导、培育企业推进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集体协商制度,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市总女职工委员会前些年已将本市工作实践中一些企业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特色化、个性化工作内容集中归纳,制定了“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当前,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要解决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问题。为此,全国总工会出台《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推动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帮助指导工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工作,以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上海市总工会按照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新时期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职工队伍内部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不断更新的现状,调研听取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女工干部和部分女职工意见建议,针对地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推出了最新《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并予以正式发布。


问: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答:当前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战略部署的实际举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实现体面劳动;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为劳资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使得矛盾能够在企业内部消化解决;是建立法治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我国目前推行的集体协商机制是根据中国劳动关系非对抗特点而依法实施。因此,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是对协商过程与协商结果的规范;集体协商是团体协商而不是个别商谈;集体协商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相关利益事项,不是处理合法性问题而是解决合理性问题。


问:何谓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的特殊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女职工维权机制创新和完善,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工会组织应当围绕解决本单位女职工群体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


4、协商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的其他内容。


问: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何具体要求?


答:全总和市总女职工委员会都曾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集体合同,女职工就业人数众多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问:最新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一是倡导企业履行生育保护的法律义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实施工作中的生育保护。如示范文本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目前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必须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一条:为保障优生优育,公司应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孕期的安全保障服务。如使用环保型电脑、防护屏式液晶显示器、防辐射劳动保护衣。应尽量避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长时间从事电脑操作。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爱心妈咪小屋”,为育龄女职工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不应随意降低其工资待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



二是倡导加大工作场所女职工不同特殊期间的劳动保护力度,给女性体面劳动的尊严以更好保护女性的劳动生产率。如第十九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生产一线持续站立或下蹲的女职工,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应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 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应当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女务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保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是倡导企业进一步考虑女性生理特点而设置职业培训、职业晋升和评选评优的绩效考评机制,给女性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平等机会。如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公开所有培训、晋级及职称评定的信息,并鼓励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等时应考虑男女职工的不同需求,应采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保障男女职工平等发展的权利。


四是倡导企业应制定规章制度或采取实施细则开展教育培训和增设投诉救济渠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严禁职场性骚扰。如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问:《上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答:“示范文本”顾名思义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工作起示范引领作用,内容条款是帮助企业倡导完善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不具有法律效应。如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 元的卫生费。”这就需要企业按照自身经济发展效益增收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财务支出规定是不能发放卫生费。希望各用人单位不可照抄照搬示范合同条款。对示范文本中高于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有下划线的条款),行政方和工会方可根据企业、行业(区域)具体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协商一致予以签订,具体内容可以不限于上述内容。




责任编辑:孙明敏,朱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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