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暖呵护】《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解读(下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琦 发布时间:2020-01-08 14:43

摘要: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新在哪里?本文特推出新、旧版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

本市女职工福音来了。新年前夕,《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了,这是上海市总工会对女职工呵护有加,对女职工特权保护落到实处的有力举措。



按照全总女职工委员会新时期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职工队伍内部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不断更新的现状,上海市总工会调研听取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女工干部和部分女职工意见建议,针对地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推出了最新《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并予以正式发布。


最新《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9(示范文本)》新在哪里?本文特推出新、旧版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


旧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应持平的工作岗位。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九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生产一线持续站立或下蹲的女职工,或因月经过多、痛经等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在月经期间,给予照顾休假一天。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可协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按**元/月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两年出资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升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等时必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用人单位应加大对女干部、女性人才和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与使用力度,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积极为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使用、学习交流提供机会和平台。


新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目前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必须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不应随意降低其工资待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九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生产一线持续站立或下蹲的女职工,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应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应当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女务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公开所有培训、晋级及职称评定的信息,并鼓励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等时应考虑男女职工的不同需求,应采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保障男女职工平等发展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加大对女干部、女性人才和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与使用力度,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积极为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使用、学习交流提供机会和平台。


摄 影:金卫星
责任编辑:朱红妹,孙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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