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可以独立办展,杜绝“骗展”“傍展”,市人大审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草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19-11-12 14:10

摘要: 在市人大部门代表前期开展集中视察时,曾对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进行过热烈讨论。此次立法将建立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近年来,上海会展业的场馆设施、办展规模等多项指标均列国内首位,跃居国际会展城市前茅,但也出现诸如“傍展”“骗展”、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如何从法制层面加以规范保障?今天上午,《上海市会展业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傍展”“骗展”行为扰乱市场


截至2018年,本市各类专业展览场馆面积近100万平方米,有12个展会入选世界百强商展,在世界主要会展城市中均排名第一。当年,本市共举办各类展览活动1032个,展览总面积达1880万平方米,分别比2010年增长了61%和134%;其中10万平米以上的展览42个,位居全国主要会展城市之首。永久落户上海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更为本市会展业注入了新动能。


市商务委主任华源说,在本市会展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扰乱会展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举办单位假冒知名会展活动招展,实施“傍展”“骗展”行为;有的参展展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与会展活动主题不符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会展业市场秩序。会展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也时常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仍不健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展览会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亟需建立新的管理制度。


支持境外机构独立办展


为全面促进会展业发展,提升会展业能及,《条例(草案)》规定了多项行业扶持措施。主要包括:明确资金支持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支持引进总部和品牌项目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支持会展业的国际化发展。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和品牌项目。鼓励境内外各类会展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并给予相应优惠;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加大引进力度。支持企业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集团,支持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创制了“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条款,既体现本市会展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态度,又有助于国际知名会展活动的引进和发展。同时,在促进产业联动、加强区域合作、推进智慧会展、倡导绿色会展方面也都设定了扶持措施。


建立“一网通办”制度


与此同时,为优化会展业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制定了多项服务措施,包括明确会展业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企业可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办理与会展相关的许可、备案等行政事务,办理结果统一经平台反馈。


同时,为解决社会各方难以获取准确可信的会展信息的问题,建立信息备案制度,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商务部门办理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相关部门对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依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等公共服务。实行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海关应当优化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侵犯知识产权列严重失信名单


在市人大部门代表前期开展集中视察时,曾对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进行过热烈讨论。此次立法也将建立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针对展览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集中、有效处理时间短的特点,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快速处理相关活动期间违法行为;要求举办单位按规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赋予其依合同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权利,以此减少在展馆现场处理纠纷产生的负面影响。


不仅如此,在会展活动监管方面也进一步突出了信用治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规定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发生知识产权违法情况、出现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有关责任人信息并通过平台公示。明确市商务部门应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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