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大叔为主播小姐姐打赏77万,妻子起诉要讨回!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19-11-13 19:09

摘要: 53岁大叔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花费77万余元,急得妻子张阿姨赶紧起诉,将李大叔、主播郭小姐、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

53岁的李大叔总是手机不离身,吃饭睡觉都在看某平台视频直播。当初妻子张阿姨不以为意,以为就是看跳舞、听唱歌。哪知痴迷的李大叔为了给心仪的主播小姐姐打赏,竟然注册了5个账号,在“主播PK”环节助其打榜,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花费77万余元,急得张阿姨赶紧起诉,将李大叔、主播郭小姐、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普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庭上,原告张阿姨认为,这77万余元几乎是家庭所有积蓄,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对大额财产进行处分时,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大叔用充值、打赏的形式赠与郭小姐钱款,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张阿姨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因此,要求郭小姐和直播平台将上述打赏款项返还。


李大叔称,在直播平台上主播与打赏的观众会有互动,为了获取主播关注,他一时头脑发热,一口气注册了4个小号向其打赏,还对主播有了不切实际的幻想。现在悔不当初,觉得对不起妻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郭小姐和平台公司则认为打赏是消费行为,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原、被告对“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各执一词。


李大叔夫妻认为郭小姐的直播,在平台上是开放的,观众可以免费观看,说明这种表演性质是单务、无偿的。李大叔付出的打赏是额外给予郭小姐的,另外在直播平台的充值协议中也明确将打赏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因此打赏是赠与行为。


郭小姐一方则认为主播向李大叔提供了很多表演类服务,并非无偿的行为。直播平台开设直播栏目获得一定收益,也是一种盈利的商业模式。郭小姐作为主播,每天花费至少六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直播,获得打赏是其谋生的方式,不可能无偿地做直播。赵先生在充值时,平台已经告知其虚拟礼物是不能退换和兑换任何东西的,所以原告要求返还钱款不符合事实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而平台公司一方也认为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公司投入了技术人力、物力创设了网络虚拟空间,并且制定了一套运行规则。一方面用户能观看自己喜欢的主播表演,还能与主播频繁互动。并可以通过有偿打赏的方式来体现身份的优越感,在直播间里享有类似于管理员的特权,例如对其他观众禁言等。另一方面,平台与主播之间也有相应的服务协议。


退一步说,即便李大叔对郭小姐的打赏是赠与,但平台与用户签署的充值协议和用户协议都写明,平台对充值的金额不做任何返还。因此用户在充值的时候已经进行了消费。平台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据悉,这桩赠与合同纠纷案的法庭审理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张敏娴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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