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19-07-11 11:30

摘要: 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责,怎么办?

2018年6月,我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任市场运营总监。同年10月,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朋友的公司因技术上遇到难题,找武某求助。于是,武某指派我去其朋友公司帮忙3天。我在帮忙的第二天在工作间隙上厕所滑倒受伤。受伤后,我索要工伤赔付,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责。我想问一下,在被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呢?

  ——沈阳市职工王某


  ■司法解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入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入单位给予补偿。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做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案例分析:

  职工车某2011年3月到某砖厂工作,2014年4月厂里安排车某到某建筑公司一项目工地上班,同年7月在施工中造成右手骨折。建筑公司以车某不属于单位职工为由,不愿承担车某的医疗救治及相关经济补偿责任。车某2014年8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认为,砖厂和建筑公司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车某从砖厂到建筑公司上班属于单位间协商借调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车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某砖厂承担。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车某的相关待遇问题得到落实,两家单位也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案例提供:沈阳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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