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延时刷卡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陈琳 发布时间:2019-07-16 13:38

摘要: 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且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

【案情简介】


贾某应聘到某超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此前,该超市曾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贾某入职后,该超市将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交给贾某签阅、学习,并进行考试。贾某通过了考试,且未对该规定提出异议。开始的半年多时间,贾某对工作应对自如,从不用加班工作。但此后,贾某下班经常延时刷卡。


入职逾一年,贾某向超市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付加班费。遭拒后,他拿着利用工作之便打印的考勤记录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超市给付其加班费15000元。


超市认为,贾某延时刷卡,并非为工作原因。其在单位复习,并非是单位安排的。因此,不应视为加班。另外,超市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如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应当使用书面加班审批单(员工、单位各一份)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否则不视为加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必须在加班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不视为加班。贾某未能出示加班审批单。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综合分析案件后,驳回了贾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解析】


本案中,贾某下班延时刷卡是双方不争的事实。那么,贾某的仲裁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近些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减少人力成本,开始采用科技手段记录考勤,刷卡考勤即是其中之一。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员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刷卡记录成为其主张加班费的“杀手锏”。但刷卡记录中有延时刷卡记录存在,劳动者是否就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呢?不尽然。


下班延时刷卡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三种情形:一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或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刷卡。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刷卡。三是劳动者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宜后刷卡。


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家有关规定”指《劳动法》第44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因此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机构一定会支持。


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自愿加班,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且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延时下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


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理的是个人事宜,并非继续工作或工作的延续,不符合加班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贾某一入职,超市即将《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告知了他。身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贾某若确需加班,应该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庭审中,贾某未能出示加班审批单以证明其延时刷卡的原因,故其主张加班费不能得到仲裁机构支持。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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