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你该拿的钱都拿到了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9-09-17 09:39

摘要: 如果员工不懂法、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就要承受这些不应该发生的损失。反之,就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拿到工资立马走人,是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许多员工的通常做法。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自己是否还有该拿的钱,这些钱是否都已经到手。以下3个案例表明,如果员工不懂法、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就要承受这些不应该发生的损失。反之,就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1】


公司拒绝续签合同,可索要经济补偿


2019年1月5日,李芳芳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李芳芳一再表示愿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标准继续留在公司,而公司相应岗位仍然存在,可公司就是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点评】


就这类情况,员工有权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即用人单位如果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无论是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员工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案例2】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索要赔偿金


2019年2月15日,公司突然宣布解除与胡琳琳等13名员工的劳动合同。面对胡琳琳等人的质询,公司还拒绝说明相关理由。


胡琳琳等对公司的蛮横行为束手无策。他们想知道:公司真的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吗?


【点评】


就这类情况,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向胡琳琳等员工支付离职赔偿金。


【案例3】


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


2019年3月31日,公司向已工作10个月的邱婷婷下达“最后通牒”:尽管你一再要求留职,但经领导讨论决定,你必须于次日离职,否则,后果自负。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我只怪自己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我只能自认倒霉!”邱婷婷哭丧着脸自我安慰。


【点评】


就这类情况,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邱婷婷不必沮丧,她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果公司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仲裁机构裁令公司执行。

责任编辑: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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