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倒签劳动合同,法院判令酒店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工网啊 发布时间:2019-09-27 11:30

摘要: 丁玮是在入职7年后,因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酒店辞退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又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丁玮是在入职7年后,因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酒店辞退的。从表面看,酒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可以不予补偿。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是:丁玮不是一般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拒绝倒签劳动合同,况且倒推的时间将近4个月之久。


9月24日,二审法院终审认定酒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向丁玮支付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59137.67元。


员工拒绝倒签合同

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丁玮大学毕业后,于2010年12月16日入职位于西三环的一家北京大酒店。在职期间,双方曾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6日至2012年6月30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丁玮工作岗位是前厅预定人员,每月工资标准为3283.33元。


“虽然酒店开出的工资比较低,但上班地点离家近,我就一直坚持下来。”丁玮说,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未及时与她续签劳动合同。直到2017年10月,即过了将近4个月的时间,酒店才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与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丁玮说,酒店当时也让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酒店的要求是把合同签订的时间提前到她的原劳动合同终止时,即2017年7月1日。


“我不同意这种倒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当即向酒店提出异议。但是,酒店负责人不予理睬。”丁玮说,此后,酒店又找过她一次,还是按上次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她仍然没同意。


2017年10月20日,酒店向丁玮发出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称酒店于2017年10月21日与丁玮终止劳动关系,其正常出勤时间至2017年10月20日。


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丁玮主张酒店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其提交证据分别是劳动合同书及《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其中,两份劳动合同书载明:酒店与丁玮曾经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终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是酒店向丁玮发出的,主要内容是: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你下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明确表明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此期间,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2日,酒店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时,你表示拒绝签订,但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此后,酒店又于2017年10月18日再次表示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你再次拒绝签订。因你多次单方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酒店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起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酒店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酒店提出,其解除丁玮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丁玮多次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酒店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申请综合工时制需要时间,进而导致签订时间延后,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逃避或者违法不与丁玮等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证明其主张,酒店提交如下证据:


1.《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向书》。该意向书显示:2017年6月6日,酒店与丁玮签订“酒店续订/终止合同意向书(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一栏载明“是”字样,部门经理意见一栏载明“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和前厅人员安排,同意续签”,本人签字一栏中载明“丁玮”签字字样。


对此,丁玮认可其真实性,表示自己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


2.酒店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于2017年10月18日由酒店办公室出具,载明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丁玮下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此后又两次找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拒绝。酒店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由李总找丁玮详谈2个小时,但没有任何效果。于是,酒店决定终止丁玮的劳动关系。


3.王青确认书和劳动合同书,证明他人已倒签合同。确认书载明:“王青:2017年6月6日酒店向你下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你签字同意。由于酒店此间向人社局办理综合工时审批事宜,故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拖延至2017年10月12日。为完善劳动合同档案,将向你提出补正。请签字确认上述情况。”确认签字处有“王青”字样签字。王青劳动合同书显示酒店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终局裁决支付赔偿

单位上诉仍被驳回


丁玮认定酒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作出终局裁决,由酒店向丁玮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07.66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63.39元,但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丁玮不服裁决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酒店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2983.31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966.62元,并坚持其他诉讼请求。


毛希彤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丁玮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系基于同一事实,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所以,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酒店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的抗辩不予采纳。


毛希彤法官认为,丁玮已与酒店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以申请综合工时制为由要求丁玮倒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丁玮予以拒绝系正当行使权利,酒店据此将其辞退缺乏依据。由于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酒店以丁玮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采纳丁玮的主张。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酒店向丁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45966.62元、未休年假工资1207.66元、2017年7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63.39元,各项共计59137.67元。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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