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补偿的份额该咋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建伟 发布时间:2019-11-14 11:10

摘要: 被征收补偿的份额该咋分?那位去世闺蜜的份额怎么处理为妥?

■张律师:


我亲戚在10多年前和三个闺蜜一起“购买了”她朋友亲戚的一套私房。她们四人把钱给了那个朋友(经办人),由那个朋友代为操作直至拿到产证。产证上写了她们四人的名字。她的户口也迁入该房。由于她已经购买了该套房屋,所以她家被征收时,征收基地就不认可她是被征收安置人,于是她没有得到补偿。后来,拥有产权的四个人中一人去世了。


现在该套房屋也被列入了被征收的范围。听说当年代为办理房屋买卖的那个朋友与其亲戚另外还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我要问的是代办的朋友依据其与亲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权利分割该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另外,那位去世闺蜜的份额怎么处理为妥?

小张


■小张:


此类纠纷确实不多见。合同的替代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另外,依据代理人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委托人诉讼的原则,经办人无法诉讼,但认识错误就会产生另外的结果,此为另外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再依据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产证原则,现在该房屋仅有在你亲戚处的一本产证,那么该房屋应当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人,即属于你亲戚和她闺蜜四个人的,他人不可主张。


至于那个作为经办人的朋友与其亲戚另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就算设定为真实的,由于未登记,即《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属于未确定物业。所以,无法享受被征收利益的。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情况,显然那个作为经办人的朋友与其亲戚串通。其责任不在于你亲戚等人。如以此主张其所谓权利,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由于是属于你亲戚等四个人的产权房屋,现在经过征收得到补偿的利益,当然也应当由四个人按出资予以分配、享有。至于已经过世的那位产权人的被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予以继承。


如有不详或需要探讨的,敬请来所畅谈。


文:张建伟(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九种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单位同意续签合同却要另签竞业协议...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如何维护权...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