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制定规章制度注意“兜底条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汪洁 发布时间:2019-11-15 15:20

摘要: 唯有将具体的、可落地的管理规范写入规章制度的文本中,方能形成“规矩”。

劳动合同之履行具有持续性,光靠劳资双方的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依然不够。作为律师,在我看来,唯有将具体的、可落地的管理规范写入规章制度的文本中,方能形成“规矩”。例如如果前述企业要对迟到、早退的员工进行扣发工资的处罚,那么是否能换个做法:更改员工的薪资体系结构,设立全勤奖金,若有员工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则无法全额拿到这笔奖金。这样一来,劳动者既能觉得自己“多拿”了一笔钱,从企业的角度也更加规范了规章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已经逐渐为裁审机关接受作为判断解除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但该两项原则仍具有补充适用的功能;因此,我更注重规章制度的搭建,在规章制度中尽量详细列举违纪行为,并以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兜底条款;在确无具体条款可适用时,从违纪行为的性质、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秩序及商誉影响、是否违反社会基本礼仪道德、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中已有条款的相关性等进行分析,以论证适用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期律师:汪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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