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劳资双方都应该时刻遵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汪洁 发布时间:2019-11-15 09:29

摘要: 遇到一些规章制度虽未言明但涉及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规章制度也不是万能的,遇到一些规章制度虽未言明但涉及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其实,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均为民法的重要原则,法律原则适用于案件的条件为应穷尽法律规则且为实现个案正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之外的补充,在劳资争议的审判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角色。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最常见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莫过于“泡病假”。对于这种情况,我首先会与企业讨论造成劳动者泡病假的原因:业务部门对于劳动者的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是否及时与人事部门进行了沟通?是不是业务部门与人事部门的联系不够及时,导致未将劳动者病假信息告知人事?或者是病假手续不够规范,让劳动者钻了空子?同时,根据现有的企业请假制度,拾遗补缺,对他们的规章制度进行优化,以此避免泡病假的情况发生。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企业对其高管的用工管理方面。曾经有一名初创企业的老板找到我们团队,帮他处理一起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该企业在初创阶段,尚未制定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规范,这名老板招聘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供应商管理。其后,在客户的内部审计中,发现该名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其近亲属在供应商处任职,虚构人员成本支出,故以违反诚信为由解除了与这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名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诉至劳动仲裁,认为企业未制定规章制度,其解除缺乏依据,我们团队律师首先作为企业的代理律师将证据一一呈现,同时表示:供应商管理对企业的意义重大,该名员工作为企业供应商管理的负责人,罔顾企业及管理团队的信任,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近亲属在供应商处供职,并虚构人员成本,被企业的客户发现,给企业的商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已经失去对该名劳动者的信任。虽然企业尚未制定规章制度,但是借由这样的行为公司做出辞退行为并无不妥。在相关证据的佐证与团队律师的合理论述下,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由此不难发现,无论是诚实信用亦或是公序良俗,对于劳资双方而言,都是需要时时遵守的。实践中,劳动争议裁审机关的审判依据会主要依靠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但同时也会援引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审理案件。因此,在规章制度无规定及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我也会提醒职工,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方面也是必须遵守的,不要以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单位就不能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律师:汪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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