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负伤员工有哪些待遇?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19-11-22 16:13

摘要: 员工即使非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其扫地出门。


“你的伤不是因为工作造成的,医疗期间也确实没有上班,法院怎么会判决公司向你发放工资呢?”李女士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胜诉后,同事们纷纷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其实,此类疑问并非只存在于李女士的同事之中,还有不少人不知道其中的原因。以下3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再次证明:员工即使非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其扫地出门。


【案例1】


员工非因工受伤,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0日,吕菲菲自驾外出游玩时,因急转弯操作不当,其驾驶的小车坠入河谷。在事故中,吕菲菲虽保住了性命但受伤严重,最后不得不住院医治、休养6个月。


由于吕菲菲不能正常上班,且其岗位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公司便不顾其在公司工作6年的事实,于2019年1月10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另行聘用他人。


【点评】


吕菲菲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涉及到医疗期问题,所谓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吕菲菲已在公司工作6年,其医疗期应当为6个月,所以,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员工非因工受伤,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2019年2月12日,何女士与男友爬山时不慎摔断右腿。公司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同意给予其3个月的假期,但明确表示:因为何女士休假期间不能上班,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所以,不能给予何女士任何费用。


何女士休完假期上班后,公司以有言在先为由,拒绝了何女士要求支付医疗期工资的请求。


【点评】


何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何女士系非因工负伤,客观上也确实影响了公司的工作,但公司仍需依法向其支付工资。


【案例3】


员工非因工受伤,有权依法获得相关待遇


因为家中失火,黄女士被严重烧伤。治疗、休养7个月后,她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无法从事正常劳动。


公司见状,于2019年5月31日,以其不能长期养着这样的病号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给予任何待遇。公司还称,其已经为黄女士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期、支付工资等,对非因工负伤的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点评】


黄女士还有权获得相关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上述规定第七条还指出:“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因此,公司不仅不能将非因工负伤导致二级伤残、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黄女士扫地出门,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法官:颜梅生)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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