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不能随性而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01-15 08:58

摘要: 但企业一旦决定了发放这个前提条件,这一用工自主管理权就要受到“公平合理”的约束,而不能任意而为。

虽然年终奖的发放,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但底线早就划定,年终奖的发放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条底线表明: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如何发,企业有其用工自主管理权,说得再简明透彻一点,就是企业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与否。但企业一旦决定了发放这个前提条件,这一用工自主管理权就要受到“公平合理”的约束,而不能任意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那些霸气老总、刚性管理层、“老子说了算”的经营者,眼睛里看到的只有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脑袋里想的就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有的是规则的制订方,却不按规矩出牌;有的则连规则都没有,就是靠自己拍脑袋决定,把年终奖当作看完“春晚”后的余兴节目,把职工当作“抢红包”的人,全然无视“底线”的存在和尊严。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不敬和亵渎,是对职工劳动换取薪酬对价的剥夺,说得严重些,这也是一种隐性的变形的欠薪行为。


诚然,劳动法律法规在工资方面确实只规定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支付币种”、“最低工资”等条款,并未将年终奖列入,事实上也无法列入,毕竟年终奖发放与否,与固定发放的月工资具有不同的形态。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发放年终奖,就应该制订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让得者知其所得,让失者知其所失,这才是企业治理之道;这才是让职工安心、放心、尽心服务的激励之道;这才是企业在竞争剧烈的市场上,带领职工凝心聚力求生存、求发展、求壮大的取胜之道。


和谐劳动关系,从来就是双向的、互动的、融洽和平等的,职工应该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敬业勤奋,这是劳动者的天职,也是劳动的价值所在;而企业也应该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个职工,看到职工的付出,看到职工的努力,看到职工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兑现承诺、责任和义务。从年终奖发放这个狭义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晴雨表,企业诚实信用的试金石,企业职业操守的公平秤。


回到法律的层面上,我们呼吁:你可以不发年终奖,但一旦发放,就不能随性而为。


摄 影:朱擎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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