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信箱丨如此约定有效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永卿 发布时间:2020-01-15 14:07

摘要: 不少员工选择辞职,老板说辞职可以,但要我们每个人赔偿5000元,理由是我们违约了,合同事先有约定违约责任?

■老马同志:


我们是一家企业的员工,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不满单位的一些做法,现在有不少员工选择辞职,老板说辞职可以,但要我们每个人赔偿5000元,理由是我们违约了,因为合同上是事先约定好违约责任的。企业这样做对吗?另外,我们手里没有合同,签了名字之后就被收走了,现在也查看不到条款,不知如何应对,麻烦你做下解答。

读者晓茗


■晓茗:


依据法律做些介绍,仅供参考。


第一,你们有无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你们有无保密、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情形以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假如你们确实没有经过培训、也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企业是不能设定违约金的,就算有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更不能限制你们自由择业。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老马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职工因口角冲动辞职,调解工作怎么...

递交辞呈须慎重,送达之后难撤回

员工辞职后发现已怀孕,可否要求恢...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