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亮点:岗位回避突出避免亲缘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1-17 16:19

摘要: 出台《回避规定》,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回避制度,也填补了公职人员回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

《回避规定》重点规定了两类回避,其中对于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规定了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回避、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的回避。其中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这些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另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回避规定》为全国事业单位建立了标准统一、科学规范的回避制度,同时也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既维护了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又兼顾了实践的客观需要。


这一授权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而设定的,如气象、地震、海洋监测台站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分布于人迹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岛,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员数十年如一日长期坚守的情形比较常见;同时,文物修复、“小剧种”表演等个别专业人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情形也较多。


本着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必要留出一定灵活把握的空间。为避免政策灵活执行扩大化、随意化的隐患,经论证后,《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加强严格把关。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盘点2020劳权新规十大亮点:人...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有权不予...

理论实践丨利益冲突语境下的回避制...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