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亮点:违反回避规定罚则严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1-17 16:19

摘要: 出台《回避规定》,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回避制度,也填补了公职人员回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

《回避规定》不仅从源头上建立了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平公正的第一条防线,也划定了一条红线,一旦出现相应违规,将视情形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规定》针对不同适用主体,分别设定了以下几类罚则:


一是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二是针对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三是针对其他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四是针对违规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此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反回避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是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类: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二是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类: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三是违反财经纪律类: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纪律意识,严格自律,避免触碰红线,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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