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如何进行“集体协商”?把握合法合理、灵活高效原则!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02-26 09:46

摘要: 劳动报·劳动观察记者就《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与市总法律顾问团两位律师进行深度探讨。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就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和职工的各项权益问题进行工作指引。该《工作提示》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企业应当如何结合实际运用?记者特邀两位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华平和大成律师事务所徐郭飞律师一起,就《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进行深度探讨。


记者:从一位专业律师的角度,您认为这份《工作提示》在这个时候出台,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李华平:《工作提示》是在众多企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职工的工作生活均面临困难挑战之际,为促进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的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是相当及时和必要,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操性强。我认为《工作提示》在以下几个方面将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一是引导企业和职工形成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的民主协商良好氛围,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的方式互商互谅、共度难关;二是满足企业在特殊时期希望尽快复工复产的迫切需要,鼓励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解决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三是帮助企业和职工规范在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方式和程序,鼓励通过运用互联网方式创新协商方式,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四是发挥上级工会在职工和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记者:在这份《工作提示》中,我们看到了“企业集体协商”这几个熟悉的字眼,那么您认为,在当前特殊时期的协商,您觉得还需要注意把握哪些特征?


李华平:《工作提示》中的企业集体协商,有以下几个特征需要把握:一是临时性,这是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的协商,不是常规性的协商,有适用时限的要求;二是灵活性,根据企业发生的实际困难,应急、应事、一事一议进行灵活协商;三是特殊性,企业和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签署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与之前签署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在特殊时期优先适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特殊性优于普遍性。


记者:您平时接触很多企业,肯定有一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那么这类企业当前如何进行协商,能根据《工作提示》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吗?


李华平:我个人认为,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作提示》中的最大亮点。实践中,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在受疫情影响面临生存发展的严峻挑战之际,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合法合理地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示》通过建议的形式告知具体协商主体、协商形式,真正让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有了明确的方向。《工作提示》指出,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工作提示》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可以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记者:您觉哪些内容是当前特殊时期进行协商的重点?


李华平:在特殊时期,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重点:一是关于薪酬调整问题,这是首要问题。受疫情影响,在企业正常经营无法开展、原有的薪酬标准企业难以负担的情况下,存在需要协商调整薪酬标准、薪酬结构和薪酬支付时间等问题;二是关于工时调整问题,为减少人员聚集,部分企业需要协商实行弹性工作、错峰上下班、居家办公、缩短工时等灵活用工问题;三是关于休息休假问题,部分人员不能及时返岗、部分企业需要延迟复工或不能完全复工的,需要协商轮岗轮休、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年休假和福利假安排等问题;四是停工停产问题,部分企业需要协商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及支付时间问题等。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职工应理解、支持和配合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共克时艰,实行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的目标。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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