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中休病假养胎,公司可以停了职工的社保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燕 发布时间:2020-04-28 13:13

摘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遥靖公司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津贴6.1万余元。

范小姐是遥靖公司派遣到悦与公司任职的一名员工。2017年12月15日,悦与公司停工停产,后于2018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不久,在家中休病假养胎的范小姐接到遥靖公司电话,通知她遥靖公司与悦与公司合作关系已结束,遥靖公司已为她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不再为她继续缴纳社保。孕期停缴社保会影响生育津贴的领取,范小姐立即向遥靖公司提出异议,并多次找遥靖公司、悦与公司交涉。


也不知遥靖公司与悦与公司是如何协商的,悦与公司最终为范小姐缴纳了1至2月社保,但自3月起,悦与公司社保账户因破产清算被查封,不再替范小姐缴纳社保。范小姐一家为此再度与遥靖公司交涉,要求遥靖公司缴纳社保,未果。


后范小姐因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未通过审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遥靖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补贴。仲裁裁决仅支持了范小姐的部分请求。范小姐及遥靖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遥靖公司无正当理由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结合范小姐产假时间、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为1.3万元,判决遥靖公司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津贴6.1万余元。


遥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公司与范小姐于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判决认定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小姐在与遥靖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遥靖公司有关双方在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纳。遥靖公司于2018年1月起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对停缴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故其应当对停缴行为导致范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承担责任。范小姐产前工资标准低于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系争生育津贴应按照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范小姐主张之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判定遥靖公司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应限缩其适用范围。在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却未缴纳的情况下,女职工可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较高标准赔付生育津贴,有利于通过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减少恶意停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发生,推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有效发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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