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诉求重复计算、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松江工会介入成功调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0-05-26 15:57

摘要: 不能简单粗暴的以不能胜任工作为借口,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陆某2019年10月29入职某企业,担任财务主管,月工资为8500元/月,2020年4月4日收到企业人事微信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工作。陆某难以接受,于是来到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对于企业的做法,职工并不认可,她要求企业支付双休日加班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月份绩效工资差额、年休未休的工资、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共计28000元。调解员与企业方进行多次电话沟通,约定调解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企业方不认同陆某月工资为8500元/月,认为其中涵盖了加班工资等费用,企业方只同意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陆某的诉求金额与企业方认可的金额相差甚大,调解一度僵持不下。调解员充分分析本案案情,结合申请人的诉求事项与企业方的解聘理由,向双方分别做调解工作。其一,向职工阐述:她认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不能重复计算,且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不包含加班部分。其二,向企业告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方应该提供举证材料,证明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应该给予职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方向陆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随后,陆某再次来电称企业方至今未支付调解协议金额,调解员再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帮助陆某顺利拿到协议金额15000元。陆某特地送来锦旗,再三感谢调解员维护公平正义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一方存在诉求中有重复计算的情况,而企业方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加班费等情况,通过调解员逐步分析案情、耐心与劳资双方阐述法律依据、事实理由,最终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方,在认定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应该提供有效证据,且给予职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简单粗暴的以不能胜任工作为借口,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以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职工严重违纪可以开除

迟到30分钟能视为旷工半天吗?

年终奖“飞了”只因抵扣离职补偿?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