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5年前获刑,现在还能开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11-19 11:32

摘要: 一审判决后,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厦门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陈某自20世纪80年代起,便供职于福州铁路分局某供电段,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他突然被单位解雇,理由是五年前其醉驾获刑。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1996年1月,陈某与福州铁路分局某供电段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铁路系统改制,其工作单位变更为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2015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仍旧为无固定期限。


2018年3月,公司在一次核查员工违法违纪行动中发现,陈某曾于2013年因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公司便以此为由,将其解雇。陈某认为公司违法,遂起诉至湖里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3年我因醉驾被判处刑罚,发生在2015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当时公司就知道我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而且重新签订合同时公司也确定我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陈某说,他的缓刑考验期都满五年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


用人单位辩称,事发当天陈某就被取保候审,在事发后仍正常考勤,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他没有告知公司,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隐瞒了这一事实。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有约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陈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其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用人单位主张陈某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某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湖里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南昌铁路局厦门供电段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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