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意入职,用人单位录而不用属于违约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0-12-06 15:08

摘要: 鲁某想知道自己应如何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鲁某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半个月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该函除载明拟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报到入职日期、月基本工资等内容外,还特别说明:鲁某应于收悉后2日内签署是否同意入职的意见。

鲁某在收到该函的当天即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送给公司。可是,当鲁某按照约定日期到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

鲁某想知道自己应如何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说法】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录用通知的性质和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放鸽子”后想维权会面临很多困难。不过,《民法典》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鲁某与该公司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来处理。

该公司向鲁某发出载明相关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函属于要约,鲁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明确自己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劳资双方已经具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录用通知书属于预约合同,该公司应当履行为鲁某办理入职手续的义务。可是,该公司出尔反尔构成违约,鲁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其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出相应的诉求。

应当指出,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后又拒绝入职的,同样构成违约。至于违约一方如何承担责任,如果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则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未就违约金作出约定,则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责任编辑:卓滢,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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