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停工留薪期应延长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3-12-14 12:17

摘要: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完成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后,应当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小丁于2023年10月12日在上海某公司发生工伤,经某三甲医院确诊属于重度的关节软组织损伤。医生为其开具了10月12日至12月11日为期2个月的《病假建议书》。在医生的建议下,他于11月27日来到定点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入院后,主治医生对其受伤部位进行了检查和会诊,随后为小丁制定了至当年12月17日为期三周的康复治疗计划。12月12日,公司人事部通知小丁,根据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书》,他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应回公司正常上班,若他不能回公司上班,公司将不再发放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只能按病假标准支付待遇。但小丁认为,他还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无法回公司上班,工伤康复期间,公司也应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遇到这样的情况,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停工留薪期应延长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根据近期发布的《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3〕31号)第十条规定:“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指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收到确认意见后,应当核对工伤康复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参保信息,及时安排工伤康复人员入院,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工伤康复人员制订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并按计划提供康复服务,做好工伤康复人员康复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应报送市劳鉴委,由市劳鉴委向市社保中心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提供住院工伤康复计划信息。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康复计划的,应报市劳鉴委同意后实施。”


因此,小丁的工伤康复计划至12月17日才能完成,用人单位应当将他的停工留薪期延长至康复计划完成之日。


二、工伤康复人员也可根据规定申请延长康复期限


此外,《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完成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后,应当及时通知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要求延长康复期限的,用人单位、工伤康复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完成前提前15日,向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出延长工伤康复期限的申请。对符合继续住院康复条件的工伤康复人员,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完整的功能障碍检查及诊断意见并提出延期康复建议后报市劳鉴委。”


而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劳鉴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伤人员的康复申请进行评估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5日。”


因此,如果工伤康复人员需要延长康复治疗计划,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提前15日提出申请,二是能否延长应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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