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我还要再一次申请仲裁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4-01-04 18:09

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乔法官: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去年底,我和几个老员工被批评绩效差,年终奖金少发了两成。今年,公司又搞机构合并、竞争上岗,因不满意公司做法,我与领导发生口角。领导以旷工为由停发了我工资并不再让我进公司打卡,还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我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奖金差额等。仲裁庭上,公司抵赖称未说过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对我关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处理,对我主张的奖金差额亦未支持。但收到裁决书的次日,公司立马以旷工为由向我寄了解雇通知书。我起诉到法院,坚持仲裁时的请求。在法庭上,公司又说我申请赔偿金的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法院不应受理。我感觉公司就是在玩程序。请问,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难道我还要再次申请仲裁吗?


读者查先生


查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既可以实现前端疏导、分流,又能发挥固定事实,提高后续审判质效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是机械地以仲裁委员会是否作出实体裁决来判断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就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又如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请的,如该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奖金差额。只因解除劳动合同系口头通知,你无法举证,单位又予否认,仲裁委对赔偿金的请求不得不作出不予处理的裁决。但仲裁裁决下达后,公司即刻就以相同事实相同理由发出书面的解雇通知,并在法庭上提出仲裁前置的抗辩,明显是利用程序设置拖延诉讼,如不予规制,有违仲裁前置程序设置的目的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亦会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劳动者一方讼累,造成程序空转。建议你如实向法庭陈述,相信法院会依法处理。


乔蓓华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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