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合理水平的工资应予返还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4

摘要: 超出合理水平的工资应予返还。

王某于2017年5月入职某电商公司,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职务为“广告创意总监”,税后月薪8万元。王某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上填写的学历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也是硕士,且有毕业院校及专业。


2017年10月,王某离职。公司发现,王某实际学历为中专学历,其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王某应当返还其多拿的工资。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无效;王某应返还多领取的工资人民币295881.72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指导工资中的“广告和公关部门经理”的指导工资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学历工资指导价位中中专学历的平均值4944元,硕士学位的平均值11026元,一审认定参照公司开发总监的12360元/月的工资标准作为王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符合市场工资水平,比较合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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