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实录丨试用期职工有医疗期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4-03-15 14:12

摘要: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葛先生问:去年12月份,我入职了一家化妆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3年期的,试用期为6个月。两个星期前,我突发疾病动了一个小手术,请了几天病假。虽然事先我和公司HR还有业务主管讲明了自己的情况和请假理由,当时公司HR和主管都没有任何异议,我也提交了医疗证明,但等我回公司上班后,公司竟然给了我解除通知,理由是我尚在试用期内,没有医疗期,我请假的那几天应当算作旷工。公司的说法合法吗?试用期职工就没有医疗期吗?


答: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无关。具体到个人,你入职不满1年,也就是入职的第1年,虽然在试用期内,但医疗期为3个月。建议你可以通过仲裁申请主张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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