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员工在微信群罗列用工问题遭公司索赔20万?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1

摘要: 公司在日常的管理中,注意把握规章制度和处置措施的合规合理的边界,并避免因和员工沟通不当导致分歧升级成冲突。

■事件回顾


陆某于2022年10月入职合肥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2023年1月离职。同年1月19日,陆某在一微信群中发布公司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带大家吃个瓜……高烧请了一天假还要扣工资。元旦法定节假日,回家照顾父母,被告知没有假期,便申请线上办公,仍然要扣工资……公司克扣绩效,绩效评分为0……新入职员工上了几天班,工资是负数……”


教育咨询公司表示,事情起因是陆某不服从管理,公司对其绩效工资合理扣除,导致陆某对公司心生不满,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该群群友包括客户、投资人等,陆某发表的言论直接导致投资人不再投资教育咨询公司的事实发生。教育咨询公司称,陆某的言论属捏造事实,不仅侵害公司名誉权,还让公司损失20多万元的投资款。


随后,教育咨询公司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在朋友圈发布向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陆某与教育咨询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合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咨询公司支付陆某工资1.3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万元。教育咨询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将双方之间的争议事项及公司工作指示内容在微信群内发布,方式虽欠妥,但并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最终驳回了教育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该案例公开后,引来不少网友“围观”,大家纷纷留言发表自己的观点。


部分网友对该员工的做法表示不认可,认为公司内部的事情可以在仅有公司内部员工的群内反映,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这种把公司内部矛盾向客户公开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一定惩罚。不过,也有网友跟帖表示:“适当惩罚也应该有个度,直接开除未免有点惩戒过头了。”


还有网友表示支持该员工敢于揭露公司“恶行”的举动,认为只要叙述的内容属实,在微信群内发布则不属于丑化公司形象、捏造事实,至于该群里的客户最终选择不与公司继续合作则属于他人自由意志下做出的决定,并非该员工授意。“只要没造谣,没什么不妥吧?”网友留言道。


也有部分网友站在更为客观的角度上指出,员工与公司双方都应该多一分理解和尊重,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合理的渠道反映自身诉求,而不是把事情越闹越大,最终两败俱伤。


■专家观点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该名员工的行为并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主要原因是该名员工所述的内容系双方劳动争议事项,并且并非该员工凭空捏造。


有评论人士指出,对于公司来说,即使确实因为该名员工发表的言论造成投资款的损失,但员工所述的内容有相关事实依据支撑的情况下,公司所面临的处境是被动的。如果员工只是在微信小群、自建微信群吐槽,如不满长期加班等,公司就以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散布谣言、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等理由开除,可能不会被认可。因为群中人数不多,相对封闭,不具有大范围传播的可能。后续事态扩大也并非员工传播导致,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过于严苛,可能要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需要支付赔偿金。


“建议公司在日常的管理中,注意把握规章制度和处置措施的合规合理的边界,并避免因和员工沟通不当导致分歧升级成冲突。”该评论人士表示。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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