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用人单位“人户分离”,更需关注劳权标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4-03-14 16:39

摘要: 本文前述案例中,就出现了“从其约定”的情形。该案经上海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小马提出的诉清要求。

小马于2018年6月11日进入注册在本市的某公司当普通工,约定工作地点在浙江湖州,公司按上海市的标准为其在上海缴纳社保,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8月18日小马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1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28日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小马住院天数为111天。事后,小马发现公司未为其在上海缴纳社保,因此小马认为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公司支付。公司认可其应当承担小马的工伤责任,但公司认为小马的实际工作地在浙江,因此工伤待遇标准应当适用浙江省的标准。双方无法就工伤待遇标准的适用地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劳权标准如何适用呢?


一、劳动者需关注用人单位“人户分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而言,存在以下两类情况时,就会出现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单位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点;(2)用人单位与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且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单位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点。


二、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标准较高,可按双方约定适用劳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文前述案例中,就出现了“从其约定”的情形。该案经上海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小马提出的诉清要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公司系注册在上海市的公司,其与小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小马按照上海市的标准缴纳社保,公司与小马建立劳动关系后即应为其缴纳,而公司未按约定缴纳,由此造成工伤责任应由其承担。虽小马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浙江省,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标准高于履行地,且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故小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按照上海市工伤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具有合理性,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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