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请假未有回应,径行休假算旷工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阿斌 发布时间:2024-03-28 09:02

摘要: 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大龄员工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请年休假,公司未告知准假与否,后以旷工为由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下称苏州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但在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以下称上海案)中,王先生利用微信方式请年休假,对方亦未明确告知准假与否,后公司也是以旷工为由予以开除。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多元,却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起类似案例为何有不同的裁决结果?员工用微信请假未获得对方回应,此后径行休假,公司到底能否据此认定为“旷工”,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呢?


微信请假公司未回应员工径行休假遭解除


在苏州案中,2023年1月9日,59岁的辛师傅不熟悉电脑操作流程,他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请公司予以批准。而从1月21日起就是春节长假了,这样他的年休假就与春节假期连在一起休。


辛师傅没想到,当他开始休假后,公司从1月16日就开始提早放假了。辛师傅想,我在提早放假期间请了年休假,因此我的春节假期也应该再延长几天吧?所以在春节假期过后的1月28日,他就没有准时返岗上班。


那天早上,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辛师傅给组长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师傅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但公司并未告知准假与否。


1月31日,公司以辛师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载2024年3月17日法治日报社区版)


在上海案中,2021年11月29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询问王先生:“这两天会来吗?”王先生回复:“休年假。”后王先生要求该人事向主管转达其家里有事需要请假,人事回复:“请假必须你跟她(主管)申请才有用,要么你直接给她发消息。”王先生收到此消息后未向主管请假。根据员工手册,请年休假需要提前一周经分管经理审批并提交公司备案。而王先生平时也一直是向主管请假。


12月1日,上级主管通过微信要求与王先生通话,王先生没有应答。同日,上级主管向王先生发送告知函,要求他立即返回公司说明情况。王先生收到后并未返岗并说明情况。


12月3日,公司以王先生11月29日起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多元,但未获法律支持。(案号:(2022)沪01民终12678号)


两起类似案例为何判决结果却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所谓默示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从沉默中推定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当谨慎,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公司虽未明示同意员工年休假申请,但实际上已安排其他员工接替请假员工工作的,视为默示同意休假申请。


但在以上两起案件中,员工分别通过微信方式请年休假,公司既非明示亦非默示,属于纯粹的沉默,皆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员工径行休假,公司是否可按旷工处理呢?


我国法律没有对于“旷工”作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告知任何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的情形。(案号:(2020)沪01民终11395号)法院在审查“按旷工处理”的合理性时,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从员工说明请假事由、补假惯例等方面,综合判断员工是否存在旷工的主观意图。


首先,从说明请假事由来看,辛师傅虽未按规定在企业微信上请假,但已用其他方式向组长和公司主管说明请假事由。但王先生平时一直向主管请假,这次却一反常态向公司人事请假。当人事告知请假必须向主管申请,他也未向主管请假。即王先生请假的对象就搞错了。


其次,从公司补假惯例来看,在苏州案中,公司在执行请假制度时存在补请假情形,辛师傅据此主张其在返岗后补请假,系劳动者基于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形成的预期判断,不应于事后采取过于苛责的评价。而在上海案中,员工请年休假需要提前一周经分管经理审批并提交公司备案,但王先生却违反惯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再次,从生活经验法则来看,辛师傅不熟悉电脑操作,离开了年轻同事帮忙就无法独立完成请假流程,公司理应给予年龄较大的员工适当的人文关怀,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但王先生年纪轻轻,却故意违反公司操作流程,且经几次提醒拒不返岗说明情况,这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故在以上两起案件中,法院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能否通过微信等方式“预请假”


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管理权,对于员工提出的各类休假申请,在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一般来说,员工请年休假、婚假、事假、育儿假、探亲假等假期,应事先得到公司批准。虽然公司在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时,应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尽可能考虑、照顾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但说到底,具体何时安排年休假,最后还是由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说了算,员工应当予以服从。


即便是在苏州案中,法院也认为辛师傅“单方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且未就年休假顺延与公司协商一致”,只是他并无故意旷工的主观意图,公司按旷工处理有失偏颇。但在上海案中,王先生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流程请假,公司按旷工处理无可厚非。


所以一方面,公司应及时回复员工的休假申请,不可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和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员工也不宜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径行休假。


而对于员工请病假、丧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核权,即只要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休假证明,公司就应当批准。公司对于这类请假流程的规定,就不能太苛刻。一般来说,应当允许员工事先通过微信等方式“预请假”,只要员工事后能够补办相关手续的,就不可按“旷工”处理。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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