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高管隐瞒曾打官司,新单位认定是欺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3-28 13:34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刘先生实在想不通,自己与上家用人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干新用人单位何事?可新单位偏偏给他按上一顶“合同欺诈”的帽子,准备单方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刘先生说,他是一名从事金融投资的经理,前年,上一家用人单位因为业绩与他发生矛盾,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劳动权益,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一家官司解决后,他重新寻找工作,他很快就得到面试的机会,在填写个人情况表上“有无法律诉讼案件纠纷”一项时,他担心与上一家用人单位打官司事情会影响他的就业,便填写了“无”。他应聘成功后成为新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后,他也是顺风顺水。哪知,前不久新公司人事部门发现他打官司的事实,公司便以劳动合同欺诈,导致公司作出判断错误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这家企业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法律并未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哪一些,但一般而言,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些义务应该包括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身份、身体健康证明、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会有其他侧重点。反过来,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显示缔结劳动合同当事双方的对等与平等地位。


必须指出的是,劳动者未告知或隐瞒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并不能给他打上欺诈的标签,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扩大知情权和加重劳动者告知义务。


潘丽娜进而分析,刘先生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官司已终结,隐瞒并不会影响他履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因此,该行为可视为是“善意”的,如果刘先生处于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过程中,由于下一家使用他会带来各种用工风险,本着对企业对个人的负责态度,他应该事先告知。


由于用人单位还未最终行使解除权,潘丽娜希望刘先生请求公司工会或地区工会组织及时介入,寻求双方和解机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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