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之没有赔偿项目构成“重大误解”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4-04-08 16:32

摘要: 工伤赔偿协议差额多少算无效之没有赔偿项目构成“重大误解”。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俗称为工伤“私了”,虽然在劳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对于工伤赔偿协议纠纷,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导致工伤赔偿协议无效,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也很不同。其中,受伤职工最关注的赔偿金额问题,协议金额与法定的工伤赔偿金额相差多少属于“显失公平”,在司法实务上是个难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从一般合同的显失公平认定给出一个答案标准,这对于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的显失公平”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吴某是某木业公司员工,2019年10月,吴某上班时右眼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2021年1月2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赔偿吴某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总计13万元,吴某后续不会再做任何追究”。后吴某同家人商议并找人咨询了解,认为该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其依法应获赔的数额相差悬殊。吴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对需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有明细的列入或说明。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了解或不了解应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工伤赔偿程序上,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存在优势。吴某代理人也列明了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量与协议赔偿款有较大差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吴某对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法院对吴某诉称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事由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2021年1月2日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中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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