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李华 发布时间:2024-04-16 09:01

摘要: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已正式实施,全国131个试点城市启动为期一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满足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就医所在地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持社保卡就可以直接结算相关费用。河北省包括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河北以岭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等在内的8个地市9家机构被纳入试点。此次纳入试点范围参保的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类工伤职工纳入试点范围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来自天津的工伤职工陆某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通州院区持社保卡办理了住院手续,成为北京市首位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受惠者。


据了解,陆某多年前在工作中不慎损伤半月板,行动受阻,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治疗成果。尽管北京、天津两地相邻,但受限于复杂的结算流程,治疗过程持续多年,进展缓慢。陆某告诉记者,刚受伤时为了看病,她本人垫了好几万元,报销的时间比较长,负担很大。得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启动的消息后,她第一时间办理了备案手续,乘坐高铁到北京就医。


试点工作实施后,将有更多像陆某这样的工伤职工受益。


据悉,按照《通知》要求,此次纳入试点范围参保的工伤职工有三类,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其中,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的是,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是指,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这三类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可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跨省异地就医前需备案并审核同意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职工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参保地外试点的工伤协议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进行工伤康复,以及配置辅助器具的,可刷本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结算,不再由工伤职工垫资报销。职工本人不用在参保地和就医地来回跑腿报销,看病效率更高。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工伤职工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需要向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过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或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线下办理。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试点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完成备案后,在3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在备案有效期内,工伤职工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而在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对于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实需要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


住院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可直接结算


对于工伤职工比较关心的费用结算等问题,《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范。


据介绍,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费用结算模式。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据了解,这次试点城市的选择,优先纳入了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市,131个城市中,绝大多数省会城市列入其中,而在全国开通上线的协议机构有398家,河北省共有9家,分别是: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河北以岭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廊坊广安医院、容城县人民医院、河北省优抚医院假肢矫形中心。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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