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1个月,首次明确违规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徐巍 发布时间:2020-01-08 18:13

摘要: 作为欠薪问题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专门用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进行规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前经国务院通过正式发布。作为欠薪问题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不仅专门用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进行规范,全文还首次对违反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记者找到了相关业内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上海建工七建劳务科科长孙海林告诉记者,以往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工费发放,部分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节点或进度发放,可能是两三个月或者按更长的时间间隔发放,“而这次明确规定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工长期拿不到劳务费,或者一大笔劳务费被拖欠甚至卷走的可能性。”


施工总包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


《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据悉,这一作法是个新的提法,但上海在国内较为领先。从201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同时,施工企业在本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人工费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据了解,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本市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必须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以往建筑业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十分规范,甚至口头承诺等现象还是存在的,而这次以法规条例的形式,明确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孙海林告诉记者,有了劳动合同,将来一旦需要维权,农民工就有了最根本的依据。

违规工程引发欠薪不得推诿


《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北京市劳动法学会理事伍诚笑认为,上述两条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避免了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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