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人社部发言:不是“免死金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0-11-17 13:33

摘要: 无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和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也不能经济性裁员?


事实真是如此吗?11月17日,人社部联合“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发声,称不能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免死金牌”。


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人社部指出,无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该法律规定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等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查询《劳动合同法》发现,第三十九条中写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内人员,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动者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社部强调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方面用人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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