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些案例|年薪60万还是25万?猎头公司也来讨薪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0-04-03 09:58

摘要: 一家猎头公司将雇主告上了法院,认为雇主为少付服务费而提供虚假薪资,应按人才的真实薪资支付相应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

猎头公司受委托为雇主寻找人才,一旦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顺利到雇主单位入职后,猎头公司一般可按约定以人才年薪资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但在服务费的支取中,猎头公司和雇主时常发生纠纷。


近日,就有一家猎头公司将雇主告上了法院,认为雇主为少付服务费而提供虚假薪资,应按人才的真实薪资支付相应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猎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主张,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薪60万还是25万?猎头公司和雇主各执一词


艾斯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人才推荐的猎头公司。2018年6月,明达公司委托艾斯公司为其寻找人才,并签订《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税前年薪50万元(含50万)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3%,税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5%。候选人上岗之日起5日内,明达公司应向艾斯公司支付80%的服务费,剩余20%候选人上岗3个月后的七天内支付。


2018年8月,艾斯公司向明达公司推荐了李女士,明达公司经面试审查后,录用李女士为总裁助理,约定年薪25万元,试用期3个月。明达公司按约支付艾斯公司服务费25万元*23%*80%,共计4.6万元。


然而两个多月后,李女士就辞职了。艾斯公司此时联系明达公司,称他们对李女士回访得知,她的实际年薪是60万,而非明达公司告知的25万,并且还有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明达公司应该支付首期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共9万余元。明达公司不同意,艾斯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年薪60万的劳动合同存在吗?


艾斯公司:“李女士通过微信提供的劳动合同照片明确显示,工资月发3.5万元,年度绩效考核18万元,年薪共计60万元。并且李女士还提供了2018年9月的薪资银行流水,显示付工资2万多元和费用报销1万元,合计3万多元,与劳动合同互相印证。”


明达公司:“李女士还在试用期,公司从未与她签过劳动合同,而且照片中合同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但李女士的上岗时间是2018年8月,与事实不符,该份合同是伪造的。2018年9月的薪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2万多元,恰恰说明李女士的年薪不是60万元。”


艾斯公司:“你们公司给李女士交了三个月的社保,如果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社保怎么交?”


明达公司:“因为当地出了新规,单位给新增员工缴纳社保无需提交劳动合同,只需要用人单位在网上根据社保中心要求的操作办理即可。”


本案第三人李女士未到庭。


一审法院依法向明达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了解情况,对明达公司无需提交劳动合同便可办理社保的说法予以认可。


法院:猎头公司证据难支持年薪60万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艾斯公司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诉请。艾斯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调取了李女士在明达公司任职期间的薪资银行流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李女士的年薪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艾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为李女士通过微信发送的拍照件,既无原件又不是完整的合同,而且合同订立的日期与李女士的任职时间明显不符,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虽然艾斯公司称李女士9月的工资加报销费用与劳动合同的月工资相对应,但没有证据可证明报销费用属于工资或补贴,且报销费用不是每月都发放,将其计算进李女士的工资缺乏依据。并且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均不同,难以推断她月工资为3.5万元,更难以得出转账记录与劳动合同能相互印证的结论。


第三因李女士未到庭,又无其它途径可以查证其与明达公司是否签有劳动合同,且她在试用期内即离职,所以存在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一审及二审法院根据艾斯公司的申请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调取的证据均无法印证艾斯公司的主张,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艾斯公司承担。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艾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徐燕华提醒,猎头公司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和改进合同条款,尽量避免采用不固定、有歧义或自己无法掌控的服务费计算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雇主提交与服务费计算相关证据的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也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通讯员:王梦茜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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