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人谁来赔?法院认定大相径庭,新形态就业亟需立法规范|长三角劳动论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0-12-30 21:12

摘要: 平台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尚存在模糊不清和缺乏社会保障。

在近日落幕的“首届长三角劳动法治建设论坛”上,一个就业新形态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这就是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的平台经济。

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的数据,2019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提供服务者是指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简称从业人员),他们是平台经济得以实现的主力军。

由此,在就业领域出现了从业人员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模糊不清和缺乏社会保障。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雇佣关系VS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则从业人员可享受劳动法的保障,如最低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等等。

如果把从业人员界定为独立承包人,两者之间成立民事合作关系、承揽关系等,则从业人员无法享受劳动法的保障,所有从业风险都需自己承担。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非常混乱。

以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平台要不要对伤者承担责任为例,不同法院的认定大相径庭。

有的法院认为因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个人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及侵权事故,由个人自行处理,因此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要对伤者负全部赔偿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不是信息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能因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和经营方式而否定劳动关系,利用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救济;

有的法院则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雇佣关系,因为外卖小哥是在平台上进行了注册,而且以平台的名义对客户提供服务,并在配送的过程当中也是要接受平台的相关制度约束的,报酬也是由平台发放,所以他这些特征都是符合雇佣关系。

但是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强,外卖小哥可以随时跟平台解除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它具有一个临时性的特征,那么平台也没有像普通的劳动关系一样,按月去发工资,而是以每完成一单任务直接支付报酬的方式去发放外卖小哥劳务报酬的,所以认定雇佣关系更恰当。

因新形态就业模式有多种形式,故法律关系的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着重看双方之间的实质关系,而不是拘泥于形式。

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平台利用从业人员的劳动最终完成交易活动,从从业人员的劳动中获得了利润,这与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并无本质区别;

二是从业人员并非不受平台工作规则约束,这个问题的讨论要区分不同模式,专送模式对骑手是有较多约束的,如要求每天中餐与晚餐高峰期必须在线、每天在线时间不少于8小时,必须接受系统的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餐任务,否则要罚款。众包模式则没有上述要求,从业人员接单较为自由;

三是从业人员在抽成比例上缺乏话语权,由平台单方面规定,其实质是平台掌握了劳动报酬分配权。

由此可知,专送模式已经具备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应按劳动关系对待;众包模式因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特点宜认定为雇佣关系,明确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对第三者责任首先适用雇主责任,即平台需先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平台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从业人员进行追偿,这样既保障了伤者可获得及时救济,也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形成约束,防止任意的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保障缴纳与否

——两种模式截然不同

这同样要区分不同模式讨论,专送模式为是劳动关系,故平台或外包公司需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众包模式从业人员一般为兼职,故无需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

但为解决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和风险负担问题,一方面从业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险,以保障自己;另一方面,可考虑设置类似交强险的强制商业保险,从每次接单中扣除保险费用,接单的同时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关系,解决对第三者赔偿责任问题,预防和分散风险。

(作者: 嘉兴学院 周述荣  / 劳动报记者 陈烺 整理)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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