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临时加班是否可以拒绝?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0-01-20 08:15

摘要: 不能强制职工加班,弹性工作制节假日也有加班费

在大多数职工享受惬意假期的时候,有一些职工因为领导的临时“抓包”而不得不加班。前段时间,一名女职工在网上讲述了自己长假期间的经历,由于自己在外旅游期间被领导喊回去加班,遭到职工拒绝,双方发生了冲突。一怒之下,该职工提出辞职。对于这件事,不少网友留言表示“干得漂亮”,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讨论:临时被拉去加班,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事件讨论:度假期间突发值班 职工一怒“辞职”


据相关媒体转载,事情发生时,该职工正在外面度假。当时用人单位领导突然找她,让她在十一假期选两天值班,这让她颇感为难。“我当时行程都定好了,出去之前也和公司领导都说过了,我认为双方已经是一个默许的状态了。”让这名职工想不到的是,该公司领导表示,由于是同事临时有事,所以希望她能够顶上,并且表示“公司大于个人”。甚至对于该职工提出的“自己并不在家,且行程已经安排好”的理由,该领导也提出让她取消行程回去。因此,一怒之下该职工选择了辞职。


其实,该网友的经历或许只是一个巧合,但是在网络上,搜索“假期、临时加班”等关键词,相关的爆料和咨询比比皆是,此前就曾有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凌晨回信息无果辞退职工的事情发生。对于职工而言,一年为数不多的节假日正是休闲放松的好机会,自然不肯轻易放弃。而对用人单位而言,出发点往往从全局出发,无法兼顾职工个人情绪的事情也在所难免。正因此,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了一系列讨论。有职工认为,节假日是职工假期,加班本就可以拒绝,因此坚定站在职工一方。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处理虽然生硬,但是现实中也有诸多无奈,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


正方观点:用人单位经营不易,双方应多理解


对于这件事,有部分网友认为,节假日突发加班的情况不可避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或许有难言之隐。而这名职工突然辞职的行为或多或少有些不负责任。这部分网友认为,用人单位的要求虽然突然,但是双方应该多加强沟通和理解,而不是应该一言不合就“辞职”。


曾经在某国企从事多年人事工作的李先生就表示,企业在安排职工工作的时候有时候也常会碰到一些无奈的情况,很多时候安排的加班并非是从个人感情出发,而是从整体大局考虑。同样,网友“五点点”认为,虽然突发的加班对于职工来说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但是用人单位的举措并非针对个人,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时候没有必要这样“意气用事”。“我觉得如果好好沟通的话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事情,职工上班拿工资,加班也是需要面对的突发状况之一。”不过,该网友也提出,事件中的领导过于强势,如果采取更柔和的办法事情或许有不一样的结果。“比如双方提前说好,或者在协商的时候多用征询意见的语气,而不是命令的语气,这样的话结果可能会更好。”


反方观点:用人单位出尔反尔 职工有权拒绝加班


对此,也有职工坚定反对用人单位的做法,这部分网友的主要观点在于,该网友节假日需外出的情况已提前报备用人单位。这就代表着用人单位已经知晓该职工无法在节假日承担工作的事实,此时临时出尔反尔要求职工取消行程加班,既无制度支持,也不够人性化,于情于理都难以令人信服。


“之前已经和领导说过了,现在拒绝是职工应有的权利。”作为一名入职5年的“90后”,在某外企上班的Adam认为,虽然领导和职工有上下级关系,但是工作的安排也是应该基于双方的协商与沟通。“像我们公司虽然也常会发生突发的加班情况,但是只要提前有请假的人,老板是不会另外安排加班的,下次帮其他同事补回来就是。”


记者观察发现,随着此事的热度不断攀升,网上的评论也相对增多。评论中既有为这姑娘的“硬气”点赞,也有对她敢想敢做的一些羡慕。在热闹的吐槽和段子之后,不少职工也提出,希望有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维护职工的权益。


专家观点:不能强制职工加班,弹性工作制节假日也有加班费


加班指的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排除弹性工作制等情况,一般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即经过审批的加班才可以认定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紧急任务需要员工立刻在家处理,那么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侵占了职工的休息时间,相关劳动法专家认为应该认定为加班。这种情形,职工可以主张属于加班。但职工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因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弹性工作制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同时,不少网友在讨论中也提到,除去某些特殊岗位以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24小时随时待命的要求颇遭职工诟病。对此,相关专家也建议,除去某些特殊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可以设置更为合理的排班制度或值班制度,将某一需要24小时待命的岗位分解至多名职工,既不影响工作开展,也不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临时加班却联系不到职工,可否可以对这名职工进行处罚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理论上讲,职工下班以后的时间完全属于职工个人,公司无权再进行干涉。如果公司发生突发情况,需要职工协助处理,公司可以尝试联系职工加班处理。如果联系上职工了,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职工协助公司处理突发事件。如果公司是在职工本应休息的时间,此时联系不上职工也是非常正常的,公司不能因此就认定职工属于违纪。如果公司按违纪处理职工,职工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19年10期。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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