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马路天使”之权益保障①:派送途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19-09-16 11:45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快递、外卖等为主的“网约工”带来了新的用工形式,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劳权问题。

作为常年“在路上”的职业,快递、外卖、出租车等行业职工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充满变化。据市交警部门的数据,今年上半年申城涉及快递、外卖行业各类交通事故325起,几乎是“天天有交通事故”。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快递、外卖等为主的“网约工”带来了新的用工形式,由此催生了一系列劳权问题。对此,劳动报记者整合梳理了快递、外卖等行业职工常见的劳权问题,并采访了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为“马路天使”的权益维护出谋划策。


关注问题一:派送途中给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


快递员作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其运送快递物品是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在交易过程中,行为收益人为公司,即公司收取快递费获益。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所造成损失带来的责任。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就是说如果因为劳动者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把所有的经营风险都转嫁给劳动者,在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岗位的特殊性,以及领取劳动报酬的数额等。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的同时,还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去年5月1日,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出台并实施,《快递暂行条例》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从事快递和外卖派送的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比其他的行业高出许多。在此类争议中,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责任方进行划分。因此,简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赔偿方主要看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快递从业人员是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因此综合来看,应由用人单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样,《条例》中明确,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摄 影:朱擎
责任编辑: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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