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马路天使”之权益保障②:快递员、外卖员是否可领高温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19-09-16 12:40

摘要: 快递员、外卖员顶着高温奔波在收发快递的路上,但“高温费”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夏季高温难忍,市民不愿出门,这使得网购和外卖的数量急剧增加,而夏季也成了类似行业的旺季。快递员、外卖员顶着高温奔波在收发快递的路上,但是对于不少相关行业的劳动者而言,“高温费”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甚至有些用人单位用冷饮、毛巾等实物补贴替代高温费,这些都是不合规的。也就是说,清凉饮料的供应并不能替代高温费的发放。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2019年5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有的公司说员工的工资中包含了“高温费”,这种说法一般是不成立的。工资中没有注明高温费的具体数额,这种做法就是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仍可以要求公司补发高温费。


责任编辑: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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