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不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0-12-15 10:02

摘要: 执行劳动法律,来不得半点马虎。

年终将到,会有很多劳动合同又将面临到期,是终止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终止,该如何终止?


事实上,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第二次续签还是第三次续签可以终止……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软肋”。除北京市明确规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外,法律法规等对这一细节是“付之阙如”。


对用人单位而言,“离职管理”是劳动用工的重要环节、人力资源管理的敏感工作。特别是对“不需要坐班”的行业、岗位或者职业,比如从事采购销售的经营性公司或者类似岗位,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终止,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吃亏?下面这起发生在张家口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许可以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个醒:执行劳动法律,来不得半点马虎。


2007年12月28日,邓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期满后又两次续签,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邓某的工作岗位为:某保险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业务员。


某保险公司称,邓某于2016年8月开始提前离职,未到单位上班。公司曾多次催告邓某上班却始终无果。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邓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


邓某称,自己是业务员,不用打卡上班。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为自己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且2017年11月13日,公司曾安排两位员工找到自己当面下达通知,要求在限期内上班。2017年12月29日,公司在燕赵都市报登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2月21日,邓某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建立新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七项请求。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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