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来说,一味地做“工作狂”固然不可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过分压榨职工的劳动价值同样需要反思。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真有紧急情况,职工大可发扬一些牺牲精神,有的时候,“吃亏”也是职工成长道路上的必经之路。
对此,相关劳动法专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员工下班时间处理工作事务是否属于加班需要分情况讨论。如今,很多用人单位都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未经公司审批,员工自行下班后留下来工作一般不属于加班。但是,有种情况虽然未经审批也应当视作为加班。比如,公司在员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员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是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来完成工作,这种情况属于加班。当然,专家也表示,有一些诸如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位,其下班时间不能由职工单方面草率决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要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尽量不要安排加班,如果必须安排加班,得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相应调休或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