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1-10-28 13:48

摘要: 《条例》重申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10月2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两个专章,并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回应问题短板。


强化监管职责及风险防控


《条例》规定由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问题,确定相关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职责,并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并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共用资源,共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条例》注重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第二章安全风险防控对此作了系统、全面的规范。包括: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研究,定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强化数字化管控,推动“两网融合”,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提升风险识别、研判和处置能力。强化规划和项目防控,明确编制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安全防控需要,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


公众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可以通过“随申拍”举报


《条例》第三章社会共治重点对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参与安全治理作了规定。其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运用融媒体手段和平台,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对于公众而言,如果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通过“随申拍”等渠道进行报告或者举报,部门应当完善报告和举报的处置流程和奖励制度。此外,还要建立专家库,发挥协会组织作用,保障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风险评估等工作。


《条例》要求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五是确立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重申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责任制,落实“一岗一责”;明确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


要求生产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新业态腾飞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用工权益保障上的新问题。劳动关系难认定、劳动者权益难保护……这一个个“难”字,客观上已经成为束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藩篱,一直困扰着这一群体。这一次,《条例》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回应问题短板。


《条例》一是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具有作业指令权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三是明确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业主方的房屋安全责任。四是增加对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改变工艺、相关研发试验等的安全评估要求和安全流程设置要求。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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