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不合法?代表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2-03-10 17:14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陈虹指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发展。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的智能汽车产业在核心零部件与系统集成、信息交互、基础设施建设、测试区建设、人工智能技术等方面,均有一定突破。然而,由于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在不同程度上仍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制约。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陈虹指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发展。


陈虹指出,在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尚未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地位。根据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2021年8月颁布),智能网联汽车按自动化程度,可分为应急辅助、部分驾驶辅助、组合驾驶辅助、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随着自动化级别的提高,实际是人类驾驶员逐步向自动驾驶系统让出驾驶控制权的过程。


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仍以“人”为核心立法,其中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对象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


“将车辆驾驶负责对象限定为人,实际上是禁止了由人类以外的其它对象(如系统)驾驶车辆,即禁止车辆自动驾驶。”陈虹表示,在此基础上,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也只能将违法、事故责任判定的对象明确为驾驶人,且以其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核心,缺少由自动驾驶系统造成的违法、事故的责任判定及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缺少涉及自动驾驶车辆的产品准入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缺乏针对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故目前具备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只能视同传统车申报产品目录,不利于体现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的技术差别。


作为具有高度集成性和极强的牵引力的大终端,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世界各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和竞争的重点之一。我国要建设成为汽车强国,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必然是一个关键突破口,需要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加强引导支持,促进核心技术攻关及关键零部件发展。为此,他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地位。


“在人类驾驶员为车辆驾驶任务直接责任人这一前提下,允许其主动请求符合特定要求的自动驾驶系统辅助或替代其承担部分或全部驾驶任务。在此基础上,如果发生交通违法和事故的情况,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道路事故处理程序》中,制定人类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车企、零部件供应商等)的责任划分标准规则和处置机制。”陈虹说。


在产品准入方面,陈虹则建议国家工信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建立“自动驾驶系统”的等级评价认证体系和准入机制。针对有条件自动驾驶及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探索建立一套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合法上路通行的专用认证体系。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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