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司法再下“猛药”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01-01 07:33

摘要: “保健品坑老”、生产销售“毒奶粉”、往猪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将受到从重处罚。

“保健品坑老”、生产销售“毒奶粉”、往猪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将受到从重处罚。


12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长期以来,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可谓频频亮剑,成果也不少,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屡禁不止,威胁到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案例中暴露出惩治范围和力度尚不到位的问题。这使得法律界和公众对于从严和全链条、全方位惩治,提出了更高要求。


《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全”性的改善。比如,通过规定对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抓典型、重点突破,是《解释》的另一鲜明特色。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老一小”的食品安全保护,还存在薄弱环节。源头治理不足、处罚不到位、震慑力不够等,是突出问题。


比如,《解释》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并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是在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对司法机关处理“毒奶粉”案件中的模糊地带和薄弱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补强”。这不仅可以让司法部门更有法可依,也向社会传递了法律坚决保护婴幼儿健康、打击此类犯罪的强烈信号。


近几年,不时发生的将固体饮料充当婴幼儿奶粉事件,备受关注。涉事婴幼儿受到的伤害肉眼可见,但销售方被查处后,多被定性为涉嫌虚假宣传,最后“罚酒三杯”式罚款了事,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力度相距甚远。《解释》落地后,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扭转,那些利令智昏的商家和厂家,将付出更肉疼的代价。


此外,注水肉、“瘦肉精肉”等食品安全问题,也都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痼疾。过往,注水肉的始作俑者,通常的后果也只被罚款,惩治效力有限。《解释》则规定,仅查明有注水行为的,也能根据危害情况定罪和进行行政处罚。这补齐了源头治理,有利于强化惩治和震慑效果。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钻”的就是全链条治理机制中的种种漏洞,尤其是“上游”遏制的不到位和惩治力度的不足。《解释》是针对现实下的一剂良药也是猛药,是让群众尤其是“一老一小”吃上放心食品的可靠保证。

责任编辑:王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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