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被打伤,能否算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19-07-10 11:50

摘要: 本期《劳权周刊》将围绕“职工打架”这一话题,邀请《劳动法》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也希望劳动者们在怒发冲冠前能够冷静下来。

天气逐渐炎热,一些劳动者的脾气难免也会变得大些。在人与人交往的职场中,发生口角、冲突在所难免,如果这些冲突升级为打架、斗殴等情形,劳动者则往往会被企业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打架”职工何去何从?如果打架受伤了,又是否能算作工伤呢?


来上海打工三十多年的老李通过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做保洁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每月工资到手2500元左右,“原先做得蛮好的,后来换来了一个新的领班,对业务不熟悉,脾气暴躁,和很多人都吵过。”老李称,正是这个新来的领班,不仅让他几天之内丢失了工作,还赔上了自己的健康。


回忆起事发当天的情景,老李认为是一次“实力悬殊”的对抗:领班身高一米八,体重一百五十多斤,而老李才一米六多点,体重只有九十二斤,身材差别很大。当天,老李正在排队领取卫生纸之类的工作用品时,接到领班电话,让他尽快到岗位上去。当他到岗向领班解释正在领取工作用品时,领班二话没说就掏出罚单,称要扣除其400元工资。原本工资就不高的老李自然不甘认罚,便多解释了几句。


就是这件“小事”成为两人发生打架事件的导火索。领班直接拖他到了厕所,上来就是一拳,他本能地要做一些反抗,但因为身板不行,效果不大,领班随后又连挥两拳,他就再也爬不起来了。之后,客房部的一个秘书带他到医院看了病,医生初步诊断有几根肋骨骨折了。就医后,老李没有能够马上卧床休养,而是又被叫到了单位。没想到公司推卸责任说,他们之间的斗殴原本就属于违纪行为,打死了也跟单位没关系。随后他便收到了单位寄来的快递,里面是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时候他才明白了公司的意思。


既然是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争执,老李自然认为自己应该符合工伤情形,便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是公司说什么都不肯盖章。他实在没办法,只得向本报求助。



专家观点

判定工伤应与打架原因有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因打架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实践中常有争议。


首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确定工伤一般需要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其次,要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职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工作内容无关,打架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为其他私人原因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确实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在于双方采取的措施是否相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故意犯罪等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这里的“有故意犯罪等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是没有关系的。


责任编辑: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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