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考勤卡前摔伤,属于工伤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9-09-01 09:33

摘要: 打考勤卡前摔伤,属于工伤吗?部分公司对“工作场所”理解过于机械。

■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分析


王某是沈阳一家服饰公司的员工,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标准,上班时间为8时,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


今年6月,王某于7时45分进入公司,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膝盖半月板受伤。出院后,王某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王某找到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为王某向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二楼准备打卡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并且王某不存在醉酒等《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最终裁定,王某依法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属于工伤。

责任编辑: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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