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泄密?逼员工走人?资深律师讲述那些年发生在金融业的劳权之争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19-09-19 12:34

摘要: 本期劳权请来了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楠楠,由她讲述发生在金融界的劳权故事。

她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系,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直向往的律师行业。出于对劳动法的偏爱,她和几个同伴一起,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办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还担任了上海市普陀区女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多年后,她找到金融与劳动法律融合的新边界,进入以证券、股权业务为主的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解决了多起高管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在业界成为一颗引人注目的新星。为了普及劳动法律,她还投身普法宣传和HR培训,其足迹遍及大江南北。


本期劳权请来了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楠楠,由她讲述发生在金融界的劳权故事。


高管泄密案引发个人赔偿案


我所以选择新的律师事务所,其原因有两点:其一,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又是证券交易主战场之一,需要精通这方面业务的律师。其二,我喜爱劳动法律,也有这方面的从业经验,可以运用到金融业界,为其服务。而劳动用工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的交汇融合,也使我的专业知识发挥有了更宽广的天地。


而金融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与一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相比,有着更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有一家金融公司,其聘用的一个产品结构经理,专业从事金融新产品开发。由于业务竞争关系,其工作内容属于高度商业机密。但这个产品结构经理虽然拿着高薪,却“人在曹营心在汉”,通过泄密,想跳槽至新的金融企业。同时,他还想把其领导的团队全部带走。


一次偶然的公司内部例行检查,发现该经理电脑输送文件有异常,公司当即封存了他的电脑,并请我们团队处理该起事件。


我接触该起案件后,首先对泄密严重性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位经理泄露了公司各类客户资料,以及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财务核心资料,已经形成严重泄密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但此案开庭后,对方突然提出,电脑不是他使用的,泄密行为与他无关。由于我调查工作做得审慎严密,当即提出,该台电脑领取时,曾有这名经理亲笔签名的签收单,且电脑有编号,可以做司法鉴定。对方见事先精心设计的否认证据策略无法达成目的,便撤回了该项主张。


由于证据保全齐全,规章制度完整,事实依据充分,企业方赢得了仲裁官司。但对方却始终不服,又打起了一审和二审官司,但最终都以败诉告终。对方的缠讼行为,也激怒了企业方,企业法务人员以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依据,想通过法律途径索赔。但在开庭之前,企业方请我把脉,我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没有发生,就不能以此索赔。为此,企业方撤诉后,我提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侵权为依据,通过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三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其索赔。

由于策略得当,虽然几经波折,企业方最终全胜,连律师费都由对方承担。


官司打赢了,但我的心情很沉重。就金融业来说,诚信是最重要的,没有诚信,是无法在金融业站住脚的。以这位经理来说,他跳槽无可厚非,即便带团队一起跳槽,如果过程合法,也没有问题。但以泄密为“投名状”,一旦东窗事发,是不会有好结果的。诚实信用在员工关系中至关重要,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三家本来看中他的企业,最终都没有录用他。


逼员工走人反遭员工解除


金融业在外人眼里,属于“高、大、上”行业,但金融业的竞争是十分激烈,同样一个项目、一款产品,在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时点操作,都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有一家跨境电商,推出一个新项目后,因经营不当,导致经济效益下滑。企业无奈之下,希望通过裁员,达到重振的目的。虽然裁员事出有因,但这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是通过合法程序制订安置方案,给职工出路,友好分手,而是企图逼职工走人,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该企业发放员工的工资,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40%基本工资+20%定额报销+40%绩效考核,为了逼走职工,该企业以总公司对其考核不合格为由,在未告知、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停发了职工的绩效工资和定额报销。


起初,这家企业的职工因工资问题,多次与企业交涉,但企业不理不睬,还一再扬言:“绩效工资发不发、发多少,由企业说了算。定额报销,也是企业的自主权,报不报,都由企业做主。”


职工感到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但又不知如何是好,便找到了我。我经过详细询问和调查,认为定额报销是每月固定的,带有工资的性质;绩效工资虽然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但如果不发,应该将理由告知职工,总公司考核下属企业效益“不合格”,并不必然等于员工业绩不合格,而且,企业也没有对员工个人业绩进行过任何考核,显然,错在企业一方。但是,考虑到当事双方矛盾冲突激烈,牵涉的人数较多,再维持劳动关系,即便职工打赢了劳动官司,日后也会产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建议员工以企业不发工资为由,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追索经济补偿金和补足企业扣发的绩效工资等。员工采纳了我的建议后,我作为委托代理人,把企业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在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企业答应了职工的三项诉求,并按时履行了义务。


该起案件看似简单,但蕴含的道理却是深刻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裁员是用工自主权之一。但作为企业来说,裁员的理由必须充分,事先要与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应的预案,应该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等,也必须按时到位……但时下有些企业,或借助其强势地位,或因为缺乏操作经验,尤其是缺乏法律程序方面操作的经验,导致违法事件产生。


对此,我建议专业的事还是让专业的人来做,这样更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劳动争议演变为刑事案件


就本市发生的劳动争议来说,绝大多数标的都比较有限,但在金融行业,由于与巨额财产打交道,有时个人的不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有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总经理,由副总经理当家。这位副总经理是位80后,本来是年轻有为,但他勾结运营总监,将企业存贮的400万元数字货币,暗中投入交易市场,牟利竟达几千万元。


企业查实这件事后,由我负责与员工谈判,希望他退还本金和盈利收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这位副总只同意退还本金,却不同意退还“他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考虑到他妻子刚生育,我还特意做其家属思想工作,但其妻也不同意。为了这位颇具金融才华的年轻人的前程,我又做企业方思想工作,企业方同意适当“让利”,但这位副总就是不愿把牟利所得退还给企业。


无奈之下,我只得前往公安局经侦报案。经侦立案后,两名高管被刑拘后依法逮铺,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这个年轻人不仅未拿到分文,还与运营总监一起,分别被判刑,大好的人生就此葬送。


庭上,面对其忏悔的眼泪,我也只能一声叹息:事实上,企业是给了他多次机会的,只要把握一次,人生完全可以重写,但贪念使他一错再错。通过这件事,我也认识到,从事金融行,必须诚信为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当然,就金融企业来说,如何对高管进行管理和制约?将权力关在笼子里,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员工负责,这同样也是一门课题。


而作为一名从事金融和劳动法律的律师,我同样有这个社会责任。于是,我进入了普法领域。近几年来,我每年都要演讲和培训数十次劳动法课程,累积下来,受众已有上万人。我的足迹,北至哈尔滨,南到福州、广州,西抵成都,东越江浙沪,中逾长沙、武汉。


我的讲课包括《保密与竞业限制之常见误区》《职务犯罪调查与风险控制》等,由于我案例较多,理论联系实践,并有不少人生感悟。因此,我的讲课还是比较受欢迎,课后提问特别多。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乐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社会。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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