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及时索要押金,单位不能以逾期拒退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9-10-05 14:00

摘要: 员工未及时索要押金,单位不能以逾期拒退。

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曾收取过我6000元押金,并言明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由于期满离职之时,我没有找到押金条,公司又坚持凭条退款,以至于一直未能办理退款手续。


近日,我找到押金条后,公司又以已经超过一年、属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退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潘秀晶


潘秀晶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案中,你遇到的情况似乎没有中断事由,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可以按照“过期作废”处理,实际上不是这回事。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向你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退回押金并不受时效限制。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法律效力。即公司不得借口“过期作废”拒退押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退还押金,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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