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征收补偿是遗产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建伟 发布时间:2020-01-16 07:33

摘要: 本案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的是余某生前留下的公房拆迁款,而不是公租房。

■案例:


余某与早逝的梁先生共育三女一儿。余某的单位曾分给他们一间公租房。2005年8月底,该公租房拆迁,余某的儿子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余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40余万元。此后,梁某用40余万元置换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写了自己的名字。仅过了2个月,余某病故。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余某的三个女儿将兄弟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余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原告诉称:梁某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承租人写自己的名字,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利,违背了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她们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亲均在母亲之前去世。现母亲也去世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由他们兄妹四人依法继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余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但属于余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余某已经死亡,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40余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予以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被告为余某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共同等额继承,被告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10万元。


■律师析案:


本案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的是余某生前留下的公房拆迁款,而不是公租房。公租房属于国家财产,个人不得按照遗产来继承,只能另外推举承租人。另外,根据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于被动迁或征收公示之后的,其被动迁或征收补偿款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根据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合法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余某所获得的安置补偿费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余某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遂由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虽然梁某称母亲生前已经将拆迁款赠送给他,却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法院有了如此判决。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责任编辑: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公司辩解违背常理,法院终审支持员...

计薪有误,劳动者不应据此要求支付...

单位受疫情影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

首页

顶部